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0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艳秋与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秋,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4-2号申请执行人周艳秋,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孙凤山,公司经理。原告周艳秋与被告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商终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33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工作。向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拟对部分查封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时,申请执行人周艳秋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穆棱市马桥河镇禧水秀苑的土地使用开发,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解除对穆棱市马桥河镇禧水秀苑小区土地使用权查封后,由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肖玉喜(委托代理人)立即协调相关部门开发建设,用新建房屋偿还或抵债所欠周艳秋有执行依据的债务。因该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执行程序的规定,对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5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武审判员  季 琳审判员  倪秋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