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住永登县城关镇民乐街17号303室。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6日,系永登县中堡镇居民,现住永登县城关镇种子公司家属院旧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借款106076.5元。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有一套住房已抵押给银行。2016年2月4日,经我院执行,将事实上属于周某某本人但登记在担保人杨万达名下的牌号为甘AYF8**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被执行人周某某和担保人杨万达均书面承认上述事实,杨万达也自愿为周某某提供担保。因本案在法定结案期限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现以书面形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登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荣审 判 员 金永生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元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