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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苏F×××××号轿车载袁某、陈某从启东市汇龙镇果园路夜排档出发,沿果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沿银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西路,沿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美高梅酒店,询问住宿价格后继续驾驶苏F×××××号轿车从该酒店出发,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海路路口东侧,与在前方左侧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苏F×××××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后黄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林某涉嫌酒后驾驶,即将其带至启东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事故造成苏F×××××号轿车损坏价值人民币550元、苏F×××××号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赔偿黄某人民币2500元,取得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袁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玮琳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