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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建生、叶祺航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生,叶祺航,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叶建生。申请执行人叶祺航。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叶建生、叶祺航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建生、叶祺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17800元及利息、执行费6167元、诉讼费3783.5元、保全费25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