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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6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237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权放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经批准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