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6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237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权放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经批准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