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健伟与钟勇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伟,钟勇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1093号原告陈健伟,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钟勇艺,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陈健伟与被告钟勇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雅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勇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健伟诉称,2015年9月23日10时55分许,被告钟勇艺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芗城区漳华路北斗村路段时,与原告陈健伟驾驶的龙文XXXXXX号黄牌二轮电动车(后载李彬华)发生碰撞,造成陈健伟、李彬华、钟勇艺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芗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钟勇艺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陈健伟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李彬华不负本事故责任。被告钟勇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陈健伟在本事故中遭受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59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钟勇艺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90元。被告钟勇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10时55分许,被告钟勇艺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芗城区漳华路北斗村路段时,与原告陈健伟驾驶的龙文XXXXXX号黄牌二轮电动车(后载李彬华)发生碰撞,造成陈健伟、李彬华、钟勇艺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并作出第212015072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勇艺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陈健伟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李彬华不负本事故责任。原告陈健伟系龙文XXXXXX号黄牌二轮电动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后,原告将龙文XXXXXX号黄牌二轮电动车送往漳州市芗城区万通摩托车配件商行进行维修,共花费维修费59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12015072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电动车临时登记证;3、车辆维修费发票等。本院认为,因被告钟勇艺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212015072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勇艺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陈健伟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李彬华不负本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陈健伟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590元,被告钟勇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13元。被告钟勇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勇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健伟车辆维修费413元;二、驳回原告陈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勇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院。代理审判员 黄雅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惠红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