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刑初16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景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终结审理。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22时许,南皮县木架桥村刘某乙、刘某甲一家与本村张某乙、孙东海等人因纠纷发生互殴,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持铁锹、木棍击打孙东海头部,致孙东海受伤倒地,经南皮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孙东海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22时许,南皮县木架桥村刘某乙、刘某甲一家与本村张某乙、孙东海等人因纠纷发生互殴,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持铁锹、木棍击打孙东海头部,致孙东海受伤倒地,经南皮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孙东海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甲2015年8月6日的供述,我父亲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张某乙的儿子张宇领着一个小伙子在我家门口骂街,让我过去,我骑摩托车去了我父亲那边,我到了以后,我先打110报个警,我在大门旁边拿了一根棍子,那个小伙子又过来骂街,被张宇和张宇的妈妈拽回去了,过了一会,他又回来了,手里拿着一把砍刀,他骂着街过来就冲着我们抡砍刀,我拿着木头棍子,我父亲拿着一把铁锹,我姐夫拿着一把锄头,我们就和那个小伙子打到一起了,我父亲拿铁锹把那个小伙子打倒了,我也拿棍子打了那个小伙子两下,打到他什么地方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村上有人给拉开了。被告人刘某乙2015年10月12日的供述,当天晚上十点多,我在门口车上看麦子,我老伴尹某喊我说张某乙家来骂街了,此前我两家有矛盾,我起来看见房后边张某乙的儿子张某丙和一个小伙子朝我家骂街,我也跟他们骂了几句,我把女婿张某甲和儿子刘某甲都喊起来了,张某丙和那个小伙子来回过来好几趟,到最后一次那个小伙子拿把大砍刀就冲过来了,朝我一家子轮砍刀,我一家子拿着铁锹、锄头等东西就和他们打起来了,我用铁锹拍他脑袋上了,把他拍倒了,刘某甲当时拿的是根木头棍子,也打上他了,但是打哪里我没看好,紧接着张某乙拿着一把菜刀就跑出来了朝我乱砍,把我左胳膊砍破了,当时两家打乱套了,后来村里的人给拉开了。受害人孙东海的陈述,2015年6月7日下午快黑的时候,我自己去木架桥村我表哥张某乙家走亲戚了,晚上我表侄子张某丙从外面回来说刘某甲骂他了,刘某乙说弄死他之类的骂街的话,我经常来张某乙家,我也认识刘某乙和刘某甲,我和张某丙到刘某乙家门口附近,我就嚷着问刘某乙为什么骂人,我嚷着时候,我表嫂还有张某丙推我回家,我回到张某乙家越想越生气,过了一会,我就跑到张某乙家车库里拿了件东西就去找刘某乙,到了他家门口时,看见刘某乙、刘某甲一家都在房角处站着,手里都拿着铁锨、棍子之类的东西,我跟他们嚷的时候,刘某乙一家子也骂我,我就抡着手里的东西上去跟他们打起来了,这时我才知道我手里拿的是一把砍刀,我用砍刀朝他家人抡打,他们也冲上来用铁铣等东西打我,我当时也不知到是不是砍上他们了,刘某乙用铁铣拍我头上了,拍了几下就把我拍倒了,这时刘某甲拿棍子砸我头一下子,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平时和我岳父刘某乙一家在木架桥生活,2015年6月7日晚上,我听见院子里的狗叫,我岳母说张某乙叫人来了,我就出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到门口看见有个小伙子手里拿把刀在那里,张某乙的妻子把他拽回去了,随后我舅子刘某甲骑摩托车也来了,他来后打电话报警了,我们一家人就在家门口顺手拿了铁铣。棍子锄头在门口站着,怕打起来吃亏,没过一、二分钟那个小伙子又窜出来了,骂了几句街就朝我们来了,上来就用砍刀朝我们抡,我岳父拿铁铣,刘某甲拿根木棍子,我拿一把锄头,我们就打一块了,我岳父刘某乙用铁铣把他拍倒了,拍那里我没看到,这时张某乙拿把菜刀从我旁边跑过去,朝我岳父抡,把我岳父的胳膊砍伤了,我就过去拦张某乙,张某乙的妻子抓住我的胳膊,我把他甩开,我冲张某乙去了,张某乙连着几下把我左手砍了几刀,随后村里的人就给拉开了。证人尹某2015年6月8日的证言,前几天我家和张某乙家闹矛盾了,昨天晚上十点多钟有我、我丈夫刘某乙、姑爷张某甲、儿媳刘某丙我们四个在门口收麦子,张某乙一家子回家路过我家门口时,张某乙的妻子刘某丁指着我们一家子骂街,当时他们四个人,张某乙及妻子儿子张某丙,还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一看他们找事,我就给我儿子打电话,不一会我儿子刘某甲就回来了,张某乙那边那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拿着大刀冲上来,我丈夫刘某乙、儿子刘某甲,姑爷张某甲就拿着棍子就迎上去,他们就打到了一起,那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拿着大刀左右的抡起来了,打到我姑爷的手上,我丈夫刘某乙上去一铁铣拍到了那个小伙子的身上,然后又朝脑袋拍了一下,那个小伙子就倒在了地上,我儿子刘某甲也上去朝倒着的小伙子又打了几棍子,我一看他倒了,我也上去拍了一铁铣,这时张某乙拿着菜刀上来就冲我丈夫刘某乙身上砍,砍了好几刀,当时就打乱套了,后来村里的人给拉开了,派出所的人也到了。证人刘某丙2015年6月8日的证言,昨天晚上我八点多下班回家,家里正在收麦子,我干了一会活,就回家看孩子了,看了一会孩子,我出门上厕所看到我家门口那么多人,有我家人还有张某乙家的人,然后他们在那里打架,有拿刀的有拿铁铣的,我当时就下坏了,我就上去赶紧去拉架,当时的具体情况我一点也说不上来了。证人张某乙2015年6月26日的证言,此前我们两家有矛盾,打架的那天晚上,我儿子张某丙出去玩,回来后说,在经过刘某乙家时,刘某甲骂他了,我也怪生气的,正好那天桃园我表弟孙东海来我家玩,晚上在我家喝了点酒,他也很生气,出去找刘某乙说到说到,开始出去两趟都被我家人劝回来了,后来没注意他又出去了,到那就跟刘某乙一家打起来了,我怕吃亏拿菜刀出去以后,孙东海就被刘某乙家人打倒了,他刚要起来,又被刘某甲拿棍子打脑袋上了,就没能再起来。证人刘某丁2015年7月21日的证言,2015年6月7日下午7点多种,我桃园村的表弟孙东海来我家玩,晚上在我家吃的饭,喝了点酒,我儿子晚上回家说,路过刘某乙家门口时,刘某甲骂我了,孙东海听了以后也很生气,说去问问他去,为什么骂人,他出去几趟都被我推回来了,孙东海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我赶紧追出去,看见孙东海和刘某乙一家打起来了,我看见刘某乙手里拿一把铁铣拍了孙东海头部两下子,把孙东海拍倒了,刘某甲在旁边拿一根棍子又打在孙东海头部,孙东海就躺在那里不能动了,我让我儿子打120救护,后来就去医院了。证人张某丙2015年6月8日的证言,我昨天晚上21时30分回家,路过刘某乙家他骂我,我回到家看见桃园的我表叔正在我家吃饭,我回家一说,我表叔说去问问他去,他出去好几趟,我母亲都把他推回来了,推回家后,我表叔不干,他又出去了,等我们到时我表叔就被打倒在地了,头上流了好多血,我父亲张某乙和刘某乙、刘某甲打起来,刘某甲拿着木棍,刘某乙拿着铁铣,他们一起打我父亲,刘某乙的女婿手里拿着锄头,我上前抓住刘某乙女婿的锄头,我们相互抓着锄头不放手,随后村里来了好多人给拉开了。证人刘某戊的证言,2015年6月7日晚上我在我村一个小卖部里玩,听到有争吵声,我过去一看是刘某乙家和张某乙家打架了,当时都打乱套了,我赶紧给拉架,我拉着期间,有人说:这里还躺着一人,我一看有人来在刘某乙家房后躺着,头上和地上都有血,我赶紧叫人打120救护,随后120来了,把那个小伙子拉走了,叫什么我不知道,不大一会你们派出所就来了。证人周某2015年6月29日的证言,那天晚上大约10点多种,我在小卖部玩了,听到外面有嚷嚷声,我出来一看是刘某乙和张某乙家打架了,我就过去给拉架,我和别人就把他两家给拉开了不打了,张某乙的媳妇在旁边抱着一个人的脑袋,那个人躺在地上不动,我才知道还有一个人被打伤了,但是我不认识这个人,后来听说时张某乙的表弟。(南)公(物)鉴(伤检)字(2015)49号鉴定孙东海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铁锨一把。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一份,二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孙东海损失100000元,双方都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谅解书一份及收到条一张,证实受害人孙东海得到了赔偿并对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二人的刑事、民事责任。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鄢忠杰审判员 鲍培智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