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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罗泽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泽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10号罪犯罗泽明,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泽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泽明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罗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泽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民事赔偿14000元,调查调解。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泽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得到谅解。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泽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