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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伟与上海钦樽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上海钦樽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上海钦樽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李伟诉被告上海钦樽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金民三(民)字第3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方面的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至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即上海市文定路XXX号盛源恒华大厦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去向不明。以上情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不能持续进行,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所致,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三(民)字第3163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