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黄圣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黄圣表,夏金簪,金姬,宁波市鄞州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7146518-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429号(宏通苑酒店3号楼1-3层)。代表人:王建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圣表,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夏金簪,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金姬,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9155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57号1205室。法定代表人:胡朝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圣表、夏金簪、金姬、宁波市鄞州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569275.2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褚一无异二○一六年三月十八代书记员 俞     丽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