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终13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女,汉族,出生于广东省始兴县,小学文化,住所地始兴县。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始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具有过错,原判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期间,周某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谭继欢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侦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