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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来县林业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惠来县林业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3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来县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县政府机关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林国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苏鹏程,惠来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永才,惠来县葵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南门东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89348114-6。负责人:林朝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唐锦涛、詹益群,均为该支行职员。再审申请人惠来县林业局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下称惠来农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惠来县林业局申请再审称:二审庭审中,惠来农行提交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5年8月20日出具的(财驻粤监办证字(2015)1号)《审核证明》,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审查认定错误。惠来农行二审突然变更与一审完全不同的诉讼事实及理由,明显不属二审法院审理的范畴。二审判决以受财政部委托清收债权为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当。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惠来农行述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惠来县林业局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法(2011)144号)第二点规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该案中,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5年8月20日出具的(财驻粤监办证字(2015)1号)《审核证明》,附有《中国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涉诉项目清单》,清单上载明涉案惠来县林业局该笔借款属其委托管理的不良资产。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属财政部委托农业银行管理和处置的股改剥离不良资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惠来农行涉案刊登债权催收公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惠来县林业局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惠来县林业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惠来县林业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