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晓东与尚志市津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东,尚志市津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唐晓东,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被执行人尚志市津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戴永军,董事长。尚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劳人仲(2014)第19号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阶段,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劳人仲(2014)第19号仲裁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