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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向征、李安云等与重庆市合川区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征,李安云,谭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东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向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安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志强,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征、李安云、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上诉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司法救助条件,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再次向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华审 判 员  李静代理审判员  谢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