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岳汉玉申请执行冯卫刚、白银万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汉玉,冯卫刚,白银万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甘04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岳汉玉。被执行人冯卫刚。被执行人白银万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人岳汉玉申请执行冯卫刚、白银万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5)白中民一终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栋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