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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敖努木仁与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努木仁,阿拉坦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826号原告敖努木仁,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阿拉坦巴根,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敖努木仁诉被告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敖努木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努木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