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玉兰庆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市玉兰庆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88号原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汪登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广泉,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南市玉兰庆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瑞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玉兰庆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劲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