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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友雪、邵国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友雪,邵国增,黄世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417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农商行)。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丙柱,该行员工。被告丁友雪。被告邵国增。被告黄世界。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友雪、邵国增、黄世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丙柱到庭,被告丁友雪、邵国增、黄世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武农商行诉称,2015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丁友雪签订了200000元的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4月29日。被告邵国增、黄世界为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我行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丁友雪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被告邵国增、黄世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丁友雪、邵国增、黄世界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原告成武农商行与被告丁友雪签订了借款200000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月利率9.43‰。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4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同时,原告成武农商行与被告邵国增、黄世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原告分别在贷款人和债权人处签字盖章,被告丁友雪在借款人处、被告邵国增、黄世界在保证人处分别签名捺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被告丁友雪支付借款200000元,被告丁友雪结息至2015年11月20日,后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邵国增、黄世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丁友雪、邵国增、黄世界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丁友雪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丁友雪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丁友雪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丁友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邵国增、黄世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应对被告丁友雪的借款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的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邵国增、黄世界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邵国增、黄世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友雪追偿。被告丁友雪、邵国增、黄世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丁友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邵国增、黄世界负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邵国增、黄世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友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丁友雪、邵国增、黄世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现春人民陪审员  朱啟春人民陪审员  郭自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