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任路与石兆华、郭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路,石兆华,郭薇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49号原告:任路,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石兆华,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郭薇薇,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石兆华,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路与被告石兆华、郭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