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龙华链条厂与徐红生、章小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龙华链条厂,徐红生,章小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3061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龙华链条厂(经营者柴荣飚,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宾虹路1518号1幢4单元601室),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华电新村。委托代理人丁立,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生。被告章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龙华链条厂与被告徐红生、被告章小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龙华链条厂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