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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邹惠国与顾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惠国,顾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邹惠国。被告顾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惠国与被告顾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志建代理审判员  李金萍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