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76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森与吉林日升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森,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林森,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泉阳森林公安分局民警,住抚松县泉阳镇春阳街。被执行人: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森与被执行人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土地在我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了各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确切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现决定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另案评估、拍卖结果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抚林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另案评估、拍卖结果或发现被执行人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郦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