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明哲与钱春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哲,钱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哲,男,满族,现住延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钱春宇,男,汉族,现住延吉市热电厂宿舍。申请执行人孙明哲与被执行人钱春宇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30000万元、执行费350元)。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孙明哲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