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6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友志与王全喜、张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友志,王全喜,张红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38号原告于友志,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全喜,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红涛,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志与被告王全喜、张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友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5元,由原告于友志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