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友志与王全喜、张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友志,王全喜,张红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38号原告于友志,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全喜,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红涛,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志与被告王全喜、张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友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5元,由原告于友志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