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茹诉被告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茹,权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611号原告张天茹。被告权凯。原告张天茹诉被告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军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权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天茹诉称,2015年8月1日,被告权凯借原告张天茹人民币120000元,承诺卖出经营的出租车陕AU21**号,于9月12日之前还清借款,并主动将该车保险单(复印件),保险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在在原告处,保证预期还款。被告借款后,到期不还,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2万元整及借款利息60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权凯辩称,欠款12万元属实,但目前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15日起,被告陆续以车辆过户等为由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汇总的借条一份,共计12万元,包含以前所有的借款。该借条写明“今借张天茹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整),现陕AU21**出租车正在过户当中,9月14日过完户,一把还清,在无经济纠纷”。双方约定9月14日一次性还清,但是9月14日之后被告未能清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2万元整及借款利息60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借款属实,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原告已履行给付的义务,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之后的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权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天茹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3900元(截止2016年2月1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付原告一半1410元,其余1410元由被告权凯负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