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树勋、王军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树勋,王军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78-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勋,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军显,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郏县信用社)与被告张树勋、王军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郏县信用社,本院于2016年作出(2016)豫0425民初278号民事裁定书,对王军显在郏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张树勋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郏县信用社申请撤诉,继续冻结张树勋存款已无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军显账号为00000000568461270889的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冻结。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少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