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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红莲与景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莲,景胜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599号原告:张红莲,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大风,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胜龙(又名景正龙),农民。原告张红莲诉被告景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莲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莲撤回对被告景胜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莲负担。审判员  王景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