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04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张汉良、顾跃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张汉良,顾跃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4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吴坚毅。被执行人张汉良。被执行人顾跃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顾跃娟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2幢营业房207号,建筑面积112.5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8日,竞买人高娟美以91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顾跃娟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2幢营业房207号,建筑面积112.5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仲衡评房字(2015)第Q5815120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高娟美(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娟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娟美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