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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陶言兵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28号罪犯陶言兵,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绍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言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陶言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言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言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言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