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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权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5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某,男,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02年8月12日至2006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权某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伦教街道等地共盗窃3次,具体如下:1.2015年12月1日13时许,被害人胡少毅在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北路丽景花园20号铺车美饰店铺内休息,将一台金色华为牌M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放在台面上,被告人权某进入店铺内,趁被害人不备将手机盗走。事后权某去到北滘镇××大道××号老根手机店将手机以1400元卖给李某。2.2015年12月11日下午,被害人陶友群将一台白色宜米R7手机(经鉴定价值664元)放在顺德区伦教街道华庭轩13号铺佳美自行车店内的桌面上,然后伏在桌面上睡觉,被告人权某进入店铺内,趁被害人不备将手机盗走。事后权某去到大良××二手手机市场将手机以100元卖给叶某。3.2015年12月11日下午,被害人刘某将一台白色酷派8730手机(经鉴定价值335元)、一枚银色卡西欧牌男装手表(经鉴定价值929元)和现金1440元,放在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西街65号首层阿依河重庆水煮鱼饭店内的收银台抽屉内,被告人权某去到上述饭店内,趁被害人不备将收银台抽屉内的上述财物全部盗走,得手后与在外等候的妻子樊某开车离开。民警在大良街道××国道边××广俊路虎汽车销售中心对开路段将权某和樊某抓获,并当场在权某身上起获上述财物。综上所述,被告人权某实施盗窃3次,盗得财物合共价值6766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陶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权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笔录;证人樊某的证言;证人叶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权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第2、3宗盗窃的赃款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权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权某有盗窃的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权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权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权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