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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立功与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功,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朱立功,男,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马劳人仲案字(2015)第416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318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