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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吕殿勇与沈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55号原告吕某某,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沈某某,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沈某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长期居住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社区7号楼3单元1501室,本案应由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故本案应由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海东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