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毅与王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张毅,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军,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瑞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