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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东杰与杜运动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杰,杜运动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672号原告王东杰。被告杜运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杰与被告杜运动凭样品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王东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