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东杰与杜运动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杰,杜运动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672号原告王东杰。被告杜运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杰与被告杜运动凭样品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王东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