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发明与李亮红、黄贱明、刘全风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明,李亮红,黄贱明,刘全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439号原告杨发明。原告李亮红。被告黄贱明(曾用名黄家明)。被告刘全风。原告杨发明、李亮红与被告黄贱明、刘全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杨发明、李亮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贱明、刘全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发明、李亮红诉称,2014年与被告黄贱明合伙投资建房,至2015年4月房屋建好后,经2015年4月13日结算,被告黄贱明应给付原告杨发明本金及分红计人民币140700元;给付原告李亮红本金及分红人民币281700元。2015年8月底被告黄贱明应给付两原告170000元人民币,余分期给付。到期后,两原告要求被告黄贱明按约给付,但被告黄贱明拒不给付,更是电话都不接,两原告实属无奈,为维护两原告的诉讼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贱明、刘全风即速给付原告杨发明、李亮红人民币1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发明、李亮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作建房结算合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黄贱明应依约付款给两原告;2、公告费票据原件一份,拟证明本案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黄贱明、刘全风承担;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黄贱明、刘全风的婚姻情况。被告黄贱明、刘全风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杨发明、李亮红与被告黄贱明三人合伙投资建房,2015年4月13日三人就合作建房事项进行结算,并制作了《合作建房结算合约》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合约载明:…四、本金加利润分红,1、黄贱明:本金57万+利润分红17.75万=74.75万;2、李亮红:本金20万+利润分红8.17万=28.17万;3、杨发明:本金8万+利润分红6.07万=14.07万。五、以上所结算本金+利润分红由黄贱明付给杨发明、李亮红;六、付款方式,黄贱明于第一期2015年8月底预付杨发明、李亮红17万,第二期2015年12月底13万,第三期2016年8月付清12.24万余款;七、如黄贱明违反本合约第六款不按时给付约定金额,将追究法律责任和采取必要措施…原告杨发明、李亮红与被告黄贱明三人在该合约书每页上签字并加盖指印。合约签订后,被告黄贱明逾期未履行合约上约定的义务,故两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交的《合作建房结算合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另查,被告黄贱明、刘全风于2012年10月24日在定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11日在定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发明、李亮红与被告黄贱明三人就合作建房结算款问题在《合作建房结算合约》中做了明确的约定,即被告黄贱明应于2015年8月底支付原告杨发明、李亮红17万合作建房结算款,但截止庭审终结被告黄贱明都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另该债务系被告黄贱明、刘全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杨发明、李亮红主张被告黄贱明、刘全风共同承担17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贱明、刘全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发明、李亮红合作建房结算款人民币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50元,由被告黄贱明、刘全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叶越多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丽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