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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万西与任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万西,任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15号申请执行人叶万西,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张昕,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军林,男,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标的795503元(含执行费10253元),已执行标的310253元,未执行标的485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军林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