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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水英与港闸区天炜海鲜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英,港闸区天炜海鲜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王水英。委托代理人陈文清,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港闸区天炜海鲜大酒店,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号*幢*层。经营者缪冶平。原告王水英诉被告港闸区天炜海鲜大酒店(以下简称“天炜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水英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炜大酒店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水英诉称,其至被告处从事清洁工作,2015年8月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6、7月份工资8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并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8000元。被告天炜大酒店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前后,原告王水英至被告天炜大酒店从事卫生清洁工作。2015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王水英(身份证号:××)2015年6、7月份工资计捌仟元整,本单位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不能及时支付,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欠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以上事实,除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还有其提供的欠条、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天炜大酒店于2015年8月3日出具给原告王水英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王水英要求被告天炜大酒店给付所欠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天炜大酒店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港闸区天炜海鲜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水英支付所欠工资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港闸区天炜海鲜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张亚松审 判 员  徐剑峰人民陪审员  郭锦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