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885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月存,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晓燕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月存,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晓燕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王彤彤”(2013年11月14日生)。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恩爱,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王彤彤”(2013年11月14日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2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超声影像报告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何晓燕与被告王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夫妻之间虽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晓燕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