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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乃云与屈代俊、江苏太湖水产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乃云,屈代俊,江苏太湖水产有限公司,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199号原告郭乃云。委托代理人刘贺立,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代俊。被告江苏太湖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茂晓。被告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苏州市越溪苏街123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原告郭乃云与被告屈代俊、江苏太湖水产有限公司、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乃云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8元,由原告郭乃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