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满秀东与陈万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秀东,陈万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满秀东,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二委**组***号。被告:陈万信,男,1966年11月30日生,住台湾省澎湖县白沙乡港子村港子***号。原告满秀东诉被告陈万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秀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万信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秀东诉称:陈万信为台湾人,我和陈万信于2003年3月27日在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陈万信便回台湾工作,双方一直分居逐渐感情破裂,直到今日互不联系,由于时隔多年相关证件遗失,现无法联系到陈万信,故无法办理离婚事宜,我们之间不涉及财产问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万信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满秀东与陈万信于2003年3月28日在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短暂共同生活后双方产生矛盾,陈万信回台湾生活,后双方失去联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婚姻登记档案、社区居委会证明。本院认为:婚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调解无效后,可以准许离婚。本案满秀东和陈万信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婚姻基础不是十分牢固,且双方已经失去联系,分居超过十年,这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满秀东起诉离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满秀东与被告陈万信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满秀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梓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