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编号:5344。因本案于2015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松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百花路玉兰园33幢XXX号店内先后接受蔡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参赌人员“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共计金额96000元,后转投给后庄刘某新及林启明(均在逃),从中赚取后庄的“退水”(回扣)人民币7000元。另查明:参赌人员蔡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身份证明材料,办案说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抓获地点、参赌人员、投注单、投注信息截图等相关照片经被告人朱某某辨认无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赌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合计96000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自愿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雪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