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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龚力群与罗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力群,罗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龚力群,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罗臬,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龚力群诉被告罗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力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臬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力群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3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租期1年,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月租金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42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物业、能耗、水、电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期内,若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4200元。然,合同期届满,被告仍未支付最后一期租金12,600元,欠付物业费3080元、电费131.25元、水费5023元、能耗费1425.5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租12,600元、违约金4200元,共计16,800元。被告罗臬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经上海东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XXX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81.09平方米,租期为12个月,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月租金为4200元。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须认真遵守本合同,除市政动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合同自动终止,余额退还乙方,不作赔偿外。否则,不得无故违约,如违约,违约的一方向未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9个月房租,合同后3个月房租未支付。2014年11月2日原告发邮件催讨欠付租金,2014年11月6日“nieluo”回复邮件称会回来缴纳房租。2014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发邮件催讨欠付费用,同年12月1日“nieluo”回函称12月20日前后回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邮件往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8月31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确认合法有效。合同对系争房屋的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原、被告均应当遵守并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合同期届满,被告未支付尚欠三个月房租12,600元,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和给付违约金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与义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力群房屋租金人民币12,600元;二、被告罗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力群违约金人民币42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被告罗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槟涛审 判 员  周 励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乃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