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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磊与邢艳梅、孙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艳梅,刘磊,孙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艳梅,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医药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桂欢欢,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和生,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高鞍林,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炜,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马钢第二钢轧总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邢艳梅因与被上诉人刘磊、孙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艳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艳梅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艳梅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邢艳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悝元审 判 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