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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322号原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560号。法定代表人梁生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进龙,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涛,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