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执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恒芳与胡雪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芳,胡雪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李恒芳,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胡雪杨,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李恒芳与被执行人胡雪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雪杨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21,124.22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216.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雪杨银行存款人民币224,341.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