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进贵与王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贵,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马进贵,身份证号码15262519660416****,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军,身份证号码15292119741101****,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系阿拉善左旗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马进贵申请执行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农业银622848371047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596.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