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新才与被告李耀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才,李耀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陈新才,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双喜,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被告李耀武,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耀胜,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原告陈新才与被告李耀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才委托代理人陈双喜、被告李耀武委托代理人李耀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新才诉称,1、判令被告清付欠原告的玖万肆仟元借款。并支付2014年6月26日起年息36﹪的利息。2、判令被告付清欠原告款2014年6月25日以前的利息伍万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耀武辩称,欠原告9.4万元属实,我想办法还清原告本金5万元。但是约定的4分利息和5万元利息都过高,我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一家矿粉厂,2012年5、6月份,被告李耀武从原告处拉13.7万元的矿粉,截止2014年6月26日还剩9.4万元的矿粉款未结。2014年6月2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后达成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陈新才、乙方李耀武甲乙双方经认真核算,截到2014年6月26日,乙方尚欠甲方玖万肆仟元整,欠利息伍万肆仟元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欠甲方玖万肆仟元,按每月每元肆分计息(0.04)。欠利息伍万肆仟不计息。二、至2014年8月底前本息全部还清。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其他再无纠葛。如发生争议由侯马市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无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耀武欠原告陈新才9.4万元,有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在案佐证,原告之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年息按36﹪计息,超过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耀武偿还原告陈新才欠款9.4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李耀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彩红代理审判员  卢 静人民陪审员  周 斐二0一六年月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聂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