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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冷宏雨与史名岫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宏雨,史名岫,张立,张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宏雨,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名岫。原审被告张立。原审被告张国志。上诉人冷宏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6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理本案过程中,冷宏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冷宏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宏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冷宏雨负担。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书文审判员  张国利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