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78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李某,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贵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人民陪审员 孙金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