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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78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李某,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贵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人民陪审员  孙金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