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沈某,女,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结果,被执行人沈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房屋款30000元,负担受理费525元。因其未主动履行剩余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12725元,本院根据恢复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8832.4元,已采取依法扣划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某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来源:百度搜索“”